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,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,为加强发票的管理,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定。
一、 发票领用的管理
1. 凡区部及各分店使用的发票,均由区财务部根据税务局对发票的管理规定,统一印制和购买,实行统一管理。
2. 各分店使用的发票,由分店的会计部门统一到区财务部领取。服务台使用时到会计部门领取。
3. 区财务部和各分店会计部门均设“发票使用登记本”,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、数量、发票起止号、经手人。
4. 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,不准向外转让、出售。
二、 发票开具的管理
1. 开具发票时,项目填写齐全、字迹清楚、书写规范,不得缺联填写,加盖发票专用章,使用防伪印油。
2. 发票内容填写要求:日期写准,购物单位栏不得简化或空白,品名、数量、大小写金额如实,不准开具品名金额与购物不相符的发票;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,注明开票人姓名。
3.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,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保留在原本发票上。
4. 团体购物需退货时,应持原发票、如因已报帐不能提供原发票的,应有购货部门证明和发票复印件才能开具红字发票,证明信及发票复印件附在发票存根联后。
5. 购货人要求开具发票时,收回购物凭证粘在发票存根联后。
三、 发票的保管
1. 各部门用完的发票存根,按发票的顺序整理好,交财务部核对,财务部检查收回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,发现缺本少页,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2. 分店财务部收回的发票上交区财务部,区财务部负责整理装箱,贴上封签,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存放和保管(包括发票登记本),保存五年,保存期满,报税务机关查验,批准后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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