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方药
口服,一次9克,一日2次,煎服或供配方用。
孕妇忌服 1.忌食生冷油腻不易消化性食物。 2.忌情绪激动或生闷气。 3.按照用法用量服用,小儿、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。 4.不适用于脾胃阴虚,主要表现为口干、舌红少津、大便干。 5.该药品不宜久服,服药三天后,如症状无改善或加重,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。 6.哺乳期妇女慎用。 7.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 8.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 9.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 10.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 11.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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