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牌:比利时
规格:30毫升
批准文号:注册证号H20070057
生产企业:比利时杨森制药公司Janssen Pharmaceutica N.V.(西安杨森制药分装)
用法用量:精神分裂症 由使用其他抗精神病药改用本品者:开始使用时,应渐停原先使用的抗精神病药。 若病人原来使用的是长效抗精神病药,则可用本品替换该药治疗。 已用的抗帕金森氏综合征的药是否需要继续则应定期地进行再评定。 成人:每日1次或每日2次。 推荐起始剂量为一日二次,一次1mg,第二天增加到一日二次,一次2mg;如能耐受,第三天可增加到一日二次,每次3mg,此后,可维持此剂量不变,或根据个人情况进一步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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