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牌:科伦
规格:500毫升:25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10983059
生产企业: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
品牌:九芝堂
规格:18克×6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Z43021020
生产企业: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
品牌:丰原
规格:250毫升:12.5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70080
生产企业: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
品牌:双鹤
规格:250毫升:25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70283
生产企业: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
用法用量:
品牌:信谊
规格:0.125克×24粒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31022603
生产企业: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口服,成人一日1~2g,分3~4次服用。
品牌:BayerVital
规格:50毫升:10毫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J20130107
生产企业:Bayer Vital GmbH
用法用量:体重低于70公斤或血压不稳的患者,治疗开始的2小时可按照每小时0.5毫克尼莫地平给药(相当于2.5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7.5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。如果耐受性良好尤其血压无明显下降时,2小时后,剂量可增至1毫克尼莫地平(相当于5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15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。体重大于70公斤的患者,剂量宜从每小时1毫克尼莫地平开始(相当于5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15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,2小时后如无不适可增至2毫克(相当于10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30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。对于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,有必要减小剂量或中断治疗。严重肝功能不全,尤其是肝硬化,由于首过效应的降低和代谢清除率的下降,导致尼莫地平的生物利用度的升高,疗效和副作用,尤其是血压下降更明显。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血压情况适当减量,如有必要,也应考虑中断治疗。 尼莫地平注射液经中心静脉插管用输液泵连续静脉输注,并经过三通阀可与下列任何一种液体:5%葡萄糖、0.9%氯化钠、乳酸钠林格氏液、含镁乳酸钠林格氏液、右旋糖酐40溶液或6%的HAES聚氧-2-羟乙基淀粉,以大致1:4(尼莫地平注射液:联合输液)的比例同时输注,也可与甘露醇、人血白蛋白、血液同时输注。 严禁将尼莫地平注射液加入其它输液瓶或输液袋中,严禁与其它药物混合。麻醉、外科手术、血管造影术中应连续给予尼莫地平注射液。 输注尼莫地平注射液的聚乙烯管、联合输液管和中心插管应用三通阀连接。 1. 治疗期 (1) 预防性用药 静脉治疗应在出血后4天内开始,并在血管痉挛最大危险期连续给药,例如持续到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的10-14天。 如果在预防性应用尼莫地平期间,经外科手术治疗去除出血原因,应继续静脉输注本品治疗,至少持续至术后第5天。 静脉治疗结束后,建议继续口服尼莫地平片剂7天,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(一次60mg,每天6次)。 (2) 治疗性用药 如果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已经出现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损伤,治疗应尽早开始,并应持续给药至少5天,最长14天。 其后建议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,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(一次60mg,每天6次)。 如果在用尼莫地平注射液预防或治疗期间,出血病灶经外科手术治疗,手术后继续应用本品注射液治疗至少5天。 (3) 脑池滴注 将新配置的尼莫地平稀释液(1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加19毫升林格氏液)加温至与血液温度相同后于术中脑池滴注,尼莫地平稀释液配置后必须立即使用。 2. 不相容性 由于尼莫地平的活性成份可被聚氯乙烯(PVC)吸收,所以输注尼莫地平时仅允许使用聚乙烯(PE)输液管,尼莫地平输液的活性成份有轻微的光敏感性,应避免在太阳光直射下使用。如果输液过程中不可避免暴露于太阳光下,应采用黑色、棕色或红色的玻璃注射器及输液管,或用不透光材料将输液泵及输液管包裹或遵医嘱。但如果在散射性日光或人工光源下,使用本品10小时内不必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。
品牌:景峰
规格:500毫升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52020831
生产企业: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治疗失水时.应根据其失水程度.类型等.决定补液量.种类.途径和速度. 1.高渗性失水高渗性失水时患者脑细胞和脑脊液渗透浓度升高.若治疗使血浆和细胞外液钠浓度和渗透浓度过快下降.可致脑水肿.故一般认为.在治疗开始的48小时内.血浆钠浓度每小时下降不超过0.5mmol/L. 若患者存在休克.应先予氯化钠注射液.并酌情补充胶体.待休克纠正.血Na+>155mmol/L.血浆渗透浓度>350mOsm/L.可予0.6%低渗氯化钠注射液.待血浆渗透浓度
品牌:Bayer Vital
规格:50毫升:10毫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J20100002
生产企业:Bayer Vital GmbH
用法用量:体重低于70公斤或血压不稳的患者,治疗开始的2小时可按照每小时0.5毫克尼莫地平给药(相当于2.5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7.5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。如果耐受性良好尤其血压无明显下降时,2小时后,剂量可增至1毫克尼莫地平(相当于5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15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。体重大于70公斤的患者,剂量宜从每小时1毫克尼莫地平开始(相当于5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15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,2小时后如无不适可增至2毫克(相当于10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/小时,剂量约为30微克/公斤体重/小时)。对于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,有必要减小剂量或中断治疗。严重肝功能不全,尤其是肝硬化,由于首过效应的降低和代谢清除率的下降,导致尼莫地平的生物利用度的升高,疗效和副作用,尤其是血压下降更明显。在这种情况下,根据血压情况适当减量,如有必要,也应考虑中断治疗。 尼莫地平注射液经中心静脉插管用输液泵连续静脉输注,并经过三通阀可与下列任何一种液体:5%葡萄糖、0.9%氯化钠、乳酸钠林格氏液、含镁乳酸钠林格氏液、右旋糖酐40溶液或6%的HAES聚氧-2-羟乙基淀粉,以大致1:4(尼莫地平注射液:联合输液)的比例同时输注,也可与甘露醇、人血白蛋白、血液同时输注。 严禁将尼莫地平注射液加入其它输液瓶或输液袋中,严禁与其它药物混合。麻醉、外科手术、血管造影术中应连续给予尼莫地平注射液。 输注尼莫地平注射液的聚乙烯管、联合输液管和中心插管应用三通阀连接。 1. 治疗期 (1) 预防性用药 静脉治疗应在出血后4天内开始,并在血管痉挛最大危险期连续给药,例如持续到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的10-14天。 如果在预防性应用尼莫地平期间,经外科手术治疗去除出血原因,应继续静脉输注本品治疗,至少持续至术后第5天。 静脉治疗结束后,建议继续口服尼莫地平片剂7天,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(一次60mg,每天6次)。 (2) 治疗性用药 如果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已经出现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损伤,治疗应尽早开始,并应持续给药至少5天,最长14天。 其后建议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,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(一次60mg,每天6次)。 如果在用尼莫地平注射液预防或治疗期间,出血病灶经外科手术治疗,手术后继续应用本品注射液治疗至少5天。 (3) 脑池滴注 将新配置的尼莫地平稀释液(1毫升尼莫地平注射液加19毫升林格氏液)加温至与血液温度相同后于术中脑池滴注,尼莫地平稀释液配置后必须立即使用。 2. 不相容性 由于尼莫地平的活性成份可被聚氯乙烯(PVC)吸收,所以输注尼莫地平时仅允许使用聚乙烯(PE)输液管,尼莫地平输液的活性成份有轻微的光敏感性,应避免在太阳光直射下使用。如果输液过程中不可避免暴露于太阳光下,应采用黑色、棕色或红色的玻璃注射器及输液管,或用不透光材料将输液泵及输液管包裹或遵医嘱。但如果在散射性日光或人工光源下,使用本品10小时内不必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。
品牌:勃然
规格:3.3克:50毫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61169
生产企业: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
品牌:太平洋
规格:0.4克×18袋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19999005
生产企业: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
用法用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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